关于斑竹园人民法庭离婚纠纷案件(2009—2016)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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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一个婚姻的破裂不仅仅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幸福,同时也会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与老年人安度晚年。因此,一个地区内家庭的稳定对当地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调研组通过对斑竹园人民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20092016)进行梳理、统计与分析,了解辖区内离婚案件的特点与原因,以期寻找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2009年至2016年10月,斑竹园人民法庭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337件, 通过对比分析,有如下特点。

  1.离婚纠纷案件占民事纠纷案件比重较大

  在近八年的时间内,斑竹园人民法庭共受理辖区两乡两镇(果子园乡、沙河乡、斑竹园镇、吴家店镇)民事类型纠纷1149件(未包括执行类案件),其中: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占到所有纠纷的49,而离婚纠纷占到所有纠纷的29,成为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2.调解率、撤诉率较高

  相比较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斑竹园人民法庭辖区内的离婚纠纷在审理中展现出撤诉多,调解多的特征。在337起离婚纠纷中,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共97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有173件(撤诉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为经法庭调解后撤诉,并未重复统计在此项之内)。这主要是因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诉讼实行调解前置,同时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纠葛,有着天然的利于调解发挥作用的土壤。

  3.案件数量持续上涨

  2009至2015年,斑竹园法庭受理案件数量从42件上涨为60件,2016年度现已受理离婚案件数量为57件,预计在年底这一数据将再创新高。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近些年离婚案件的数量在波动中平稳上升,相比其他类型案件,离婚案件增幅较小,因此其在总案件数中的比重也逐渐减少。这一结果反映出,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展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而经济的发展带来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离婚案件的数量也在渐渐上升。

  4.当事人低龄化,原告女性增多

  通过纵向比较发现,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平均年龄开始逐步减低,甚至有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前来参加诉讼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年轻人更加追求个性解放,对婚姻家庭责任感较弱而在夫妻关系之中,女性往往更多扮演着弱势方与受害者的角色,随着女权意识的进一步加强,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提起诉讼的一方。

  二、相关原因分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却多种多样。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分析比较,以及对部分当事人的回访,导致离婚纠纷的主要有六大原因。

  1.夫妻长期分居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之一。但必须要指出的是,此处所称的分居是以感情不合为条件的。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县农村地区,因为地方经济较为落后,夫妻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务农的情形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分居并不代表感情不合,但同时分居却往往又是造成感情不和的原因。夫妻双方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缺乏沟通交流,缺乏相互照顾,往往会造成夫妻感情之间出现裂缝,进而导致破裂此外必须要指出的是,夫妻长期分居也为导致离婚的另一大原因“婚外情”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2.家庭暴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是社会的主旋律,而封建社会沿袭千年的“夫为妻纲”类的“礼教伦常”却依然对今天的社会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山区,不少男子依然奉行大男子主义,把家庭暴力当作是行使家长权的表现。不可否认缺乏道德修养、缺乏法律思维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而部分行政、司法机关或者群众自治组织对于家庭暴力的“暧昧”态度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调研中发现,家庭暴力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老问题,却在近些年有了新发展:一是施暴方的女性比例开始增多;二是暴力方式中冷暴力的比例不断上升。相比于肉体上的暴力,冷暴力往往能够带来更大的危害,其对夫妻感情造成的裂缝往往更加难以弥补而我国法律关于冷暴力的相关规定却有待进一步完善。

  3.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致使夫妻间一方入狱,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又一重要原因而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又是其中最常见的两类犯罪。夫妻一方入狱之后,会造成夫妻双方之间分居的必然结果,严重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而出狱后的刑满释放人员因为不能够适应普通的社会生活,也出现了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

  4.“闪婚”引发的“闪离”

  山区外出务工青年农民大多处于恋爱、结婚的黄金时期,由于诸多条件的制约,他们只能在家乡寻找伴侣,从而使“闪电式结婚”十分普遍:一是有的在家时间少,常年忙于打工,第一次见面,第二次就结婚;二是有的农民工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要碰到基本认可的对象,就急于结婚,婚前了解甚少。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不久即离婚,农民工离婚低龄化现象逐步突显。

  5.子女问题

  婚姻不仅仅是两情相悦的二人共同结合的结果,同时也承担着人类繁衍的重要使命。对于子女的生育抚养是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因为子女问题导致离婚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子女残疾、二是重男轻女、三是无法生育。随着二胎的开发与现代医学技术的发达,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6.家庭琐事与婚外情

  关于家庭琐事的争吵与婚外情的发生这两大因素往往与其他因素相伴而生,作为其他因素的原因或结果,进而成为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或根本诱因。例如因争吵而出走、因分居而滋生婚外情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对策建议

  婚姻纠纷自婚姻出现开始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展现出不同的矛盾。在此,调研组通过提出几点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离婚纠纷起到有效地抑制与管控作用。

  1.充分发挥调解作用、科学处理离婚纠纷

  调解作为和谐社会的溶解器、灭火器,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与民间借贷、交通肇事等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较,离婚纠纷是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纠葛,具有深厚的感情色彩,这意味着一方面法院的审判不可能达到绝对公平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离婚纠纷有着天然的有利于调解滋生的土壤。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如果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能够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反复沟通交流,无论是调解和好还是调解离婚,都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稳定社会的作用。但在调解工作中必须注重科学、合法适用调解,如果婚姻纠纷中伴随着恶劣的家庭暴力甚至是刑事案件之时,则不能一味地以“和稀泥”的方式解决,而应该采取正确的程序与方法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加强法律、道德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过重的彩礼负担、“重男轻女”思想、“大男子主义”思想等这些落后的观念、做法是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根本原因。如果能够加强道德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就有利于夫妻双方真正建立起和谐、稳固的夫妻关系而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普及,能够使群众深刻认识到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彩礼、家庭暴力等是违法行为。加强法律、道德宣传可以让群众自觉克服不良习俗,养成移风易俗、依法办事、与时俱进的良好风气,并带动周围群众逐步改变陈旧腐化的婚姻家庭观念。

  3.大力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能够有效地减少因经济原因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能够减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数量,使家庭生活能够和谐稳定。同时经济基础决定意识层次,仓廪实才能知礼节,经济发展了也有利于群众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群众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的提高。